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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乃江与李冬冬、李兰江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江,李冬冬,李兰江,史龙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747号原告:王乃江,黑龙江省云山农场机关干部。被告:李冬冬,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一管理区种植户。被告:李兰江,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一管理区种植户。被告:史龙生,黑龙江省云山农场第一管理区种植户。原告王乃江与被告李冬冬、李兰江、史龙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乃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江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乃江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