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城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与张德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城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张德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315号原告:铜陵市城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负责人:柏柳,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张德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铜陵市城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祁门分公司诉被告张德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程 琳审 判 员 黄汪滢人民陪审员 许仙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昶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