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永娟、魏兆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永娟,魏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31号申请人郝永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魏兆先,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永娟与被申请人魏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郝永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兆先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贵都花园1号楼1单元301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30万元)。担保人郝永娟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王家庄房产一处(胶私农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兆先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贵都花园1号楼1单元301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二、查封担保人郝永娟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王家庄房产一处(胶私农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