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文月与赵德传、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月,赵德传,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183号原告:王文月,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赵德传,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高静,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王文月与被告赵德传、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文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文月负担。审 判 长 缪国利人民陪审员 雷庆阳人民陪审员 马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