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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厚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厚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209号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腾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夫,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厚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溪口镇毛家弄118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娟。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厚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正林审 判 员  暨立春人民陪审员  何文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