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霞诉被告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977号原告:赵霞,女,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603020049。被告:江富,女,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柿溪乡纱帽坪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107090202。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霞诉被告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霞撤回对被告江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霞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君审 判 员 甘密密人民陪审员 张彩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