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康刚刚与王亚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刚刚,王亚林,宿松县繁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776号原告:康刚刚,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富军,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林,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第三人:宿松县繁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汪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东,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刚刚与被告王亚林、第三人宿松县繁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刚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刚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刚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刚刚负担。审 判 员 沈 默 升法官助理 王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习松(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