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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淮安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747号之一原告:淮安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西安路工业园御西路北二号。法定代表人:索雨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琳,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洪泽片区盐都路18号。法定代表人:芮铁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淮安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淮安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2元,减半收取69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6元,由原告淮安华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