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车斌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斌,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路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304号原告:车斌。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路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号。负责人:邹国发。原告车斌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哈尔滨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车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斌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