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峰与邓其能、何吉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邓其能,何吉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2710号原告:赵峰,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龙,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其能,男,60岁左右,汉族,住阿克苏市。被告:何吉云,女,1996年7月6日出生,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护士,住阿克苏市。原告赵峰与被告邓其能、何吉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赵峰负担。审判员 喻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