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宋桂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宋桂焕,凌有群,何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沿江一路**座*号楼邮政大楼。负责人:郭建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美颜、黎明亮,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宋桂焕,女,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凌有群,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何爱兰,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宋桂焕、凌有群、何爱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宋桂焕、凌有群、何爱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1605.01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为5565.26元,从2015年1月14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宋桂焕、凌有群、何爱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