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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卢翠娥与被告聂红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翠娥,聂红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430号原告:芦翠娥,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红波,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E座22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翠娥与被告聂红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芦翠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芦翠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翠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孙晓凤审 判 员  孙龙君代理审判员  王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