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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杰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56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杰军,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堂尔上乡东窑村***号。身份证号:。2017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杰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10时左右,被告人赵杰军与其儿子在本市小店区人民北路中国移动营业厅VIVO柜台购买手机过程中,趁柜台营业员被害人李某不备,将放在柜台上的一部VIVOX9PLUS手机样机盗走。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21元。现赃物已追归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杰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营业厅监控、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验报告书及尿检板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补正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杰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杰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