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子同与镇坪县安丰煤矿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同,镇坪县安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周子同,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镇坪县安丰煤矿,地址:镇坪县土竹乡湘坪村7组,注册号610000300006908。投资人:周国发,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该煤矿一直未经营,也没有完善相关经营手续,且投资人在监狱服刑,煤矿的相关资源费用也无法提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吴遵友审判员 马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天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