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814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张某,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