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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理先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理先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68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理先,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理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理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理先酒后驾驶苏C×××××号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运河街道泰州路与银杏大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徐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孙理先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5mg/100ml。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理先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理先被处警民警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孙理先赔偿对方车辆损失人民币1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理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张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理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论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孙理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对方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理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