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宋志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宋志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法定代表人:张书广,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志甫,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志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7)冀110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10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