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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香与被告承德市新鸿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香,承德市新鸿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978号原告孙香,住承德市开发区。被告承德市新鸿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王绍波,该公司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香与被告承德市新鸿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孙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新鸿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香撤回对被告承德市新鸿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孙香负担5.00元,退回原告5.00元。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钱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