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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与宜兴市埃尔金毯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宜兴市埃尔金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宜兴市荆溪中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404660-8。法定代表人欧方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云飞,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孙雄飞,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宜兴市埃尔金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建锋,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宜兴市埃尔金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尔金公司)作出的宜环罚[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经审查已作出(2017)苏0282行审51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埃尔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20000元,余款无履行能力。其违法行为已消除并保证以后不再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宜环罚[2016]6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斌审判员  杭旭伟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