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与潘黄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潘黄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812号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分水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潘洪。被告潘黄师,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诉被告潘黄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公平���办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分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