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刘淑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252房间。法定代表人:袁瑞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海,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芹,女,1954年12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综合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宗澎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雄,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成,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淑芹、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86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矿产资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侵权之诉错误;二是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与本案诉讼标的无实质关系,刘淑琴将该行列为被告,系人为设置管辖连接点。刘淑芹未提交答辩意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未提交陈述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故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于矿产资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是否是适格被告问题,因不是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