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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沛川与被执行人丛培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沛川,丛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沛川,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辽东学院工作人员,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丛培胜,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李沛川与被执行人丛培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丛培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沛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请执行人李沛川因与被执行人丛培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04执308号案件的执行。上述协议的达成不停止或解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丛培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沛川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利明执行员  刘志军执行���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曼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