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金锐、俞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锐,俞夏,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尚雅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会明,王会刚,陶慧仙,张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异42号案外人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现代城大楼1幢16号。法定代表人廖根锋。委托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小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金锐,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俞夏,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建才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12508。法定代表人王加全。被执行人尚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建才路99号B区309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49127。法定代表人王会明。被执行人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建才路99号A区10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313079。法定代表人王会明。被执行人王会明,男,1972年7月9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会刚,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陶慧仙,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艳兰,女,1974年5月3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锐、俞夏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尚雅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会明、王会刚、陶慧仙、张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提取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后因法院拍卖于2017年变更登记在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432913股股权所享有的2016年度全部投资收益。案外人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称,2016年2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向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2016)浙0102民初5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请协助查封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股权1843.2913万股及今后分配股和分红”。2016年12月20日,本公司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方式取得该1843.2913万股股权。2017年1月22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16)浙0102民初552-3号《执行裁定书》,确认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43.2913万股权归本公司持有。本公司作为买受人继受了1843.2913万股权,该股权的2016年全部投资收益应属本公司享有。请求法院撤回(2016)浙0703执72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金锐、俞夏答辩称,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所得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司法评估报告中未包含该笔分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查封、解封过程中未包含该笔分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下达(2016)浙0102民初552-3号裁定中写明凭此裁定进行股权转移,即表明2016年度分红权不属于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尚雅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会明、王会刚、陶慧仙、张艳兰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王会明、王会刚典当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9日至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8432913股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案外人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以295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1月22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432913股股权归买受人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持有,该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5月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锐、俞夏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尚雅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会明、王会刚、陶慧仙、张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6)浙0703执721-5号执行裁定,裁定提取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后因法院拍卖于2017年变更登记在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432913股所享有的2016年度全部投资收益。2017年7月31日人民币1658962.17元提取到本院执行款账户内。本院认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查封股权时,同时查封今后配股和分红,但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由于分红通过现金入账到个人储蓄账户而无法冻结。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未对股权收益作出说明,且将股权拍卖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所执行的案件已执行完毕,余款460261.80元经本院发函汇至本院。在签约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由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签章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未对协议生效前的股息、分红等权利作出说明。综上所述,2016年的股息应属被执行人金华市华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足以排除本院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金华市丰帆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茂弟审 判 员 吴根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