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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9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顺杰与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杰,林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102号原告:徐顺杰被告:林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顺杰与被告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顺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顺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杰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冯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乐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