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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卫文礼、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高晓霞,卫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5民初740号原告:王小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红,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晓霞,女。被告:卫文礼,男。原告王小红与被告卫文礼、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红、被告高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文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2000元及其中借款142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卫文礼自2014年开始以家中购买车辆、做生意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后陆续归还部分借款。2017年1月27日,经结算其尚有142000元借款未归还。当日被告卫文礼向原告出具了还款书,约定还款方式、数额及利息,同时高晓霞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另外,2016年11月21日卫文礼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后被告高晓霞于2017年4月7日归还了5000元。此后二被告再未还款。卫文礼未作答辩。高晓霞辩称,142000元借款卫文礼借的时候我不知道,结算的时候才知道,后期的45000元借款我知道。我准备打工,工资每月只有1000多元,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一年只能归还10000元。王小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还款书”1份,以证明卫文礼借款142000元及高晓霞担保的事实;2、借条1份,以证明卫文礼借款45000元后高晓霞还款5000元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卫文礼、高晓霞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高晓霞对王小红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卫文礼、高晓霞系夫妻关系。卫文礼自2014年开始多次向王小红借款,后陆续偿还部分借款。2016年11月21日,卫文礼向王小红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王小红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借款人:卫文礼2016.11.21”。2017年1月27日,经王小红与卫文礼、高晓霞结算,卫文礼就除2016年11月21日45000元之外的借款向王小红出具“还款书”载明:“还款书卫文礼借用王小红资金周转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元)(注:以上系卫文礼书写)双方协商从2017年2月份开始还款,每月份还款5000元至10000元,并付利息(月息1分)保证月月归还,直至还完双方遵守本协议,如有违约,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王小红(签名捺印)借款人:卫文礼(签名)借款人担保:高晓霞(签名)本合同一式两份约定2018年7月底归还完口空无凭,特立此书2017.1.27(注:以上除卫文礼、高晓霞签名外系王小红书写,卫文礼并在所有借还款和利率数额、签名处按捺手印)”。2017年4月7日,高晓霞还款5000元,并在卫文礼2016年11月21日45000元借条上标注“2017.4.7还款5000元.高晓霞”。审理中,根据王小红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晋0825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卫文礼、高晓霞所有的新绛县龙兴镇***小区*单元*楼*户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卫文礼向王小红借款142000元+45000元=187000元有“还款书”和借条为证,高晓霞认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根据本地交易习惯,142000元借款约定的“月息1分”应为月利率1%。因“还款书”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视为高晓霞对该借款本金1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该借款系卫文礼、高晓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由卫文礼、高晓霞共同偿还。卫文礼2016年11月21日借条所载借款45000元减去高晓霞已还5000元后的剩余借款40000元,亦系卫文礼、高晓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亦应由卫文礼、高晓霞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小红要求卫文礼、高晓霞共同偿还借款182000元,并支付其中142000元借款按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卫文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文礼、高晓霞偿还原告王小红借款182000元,并支付借款142000元按月利率1%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4元,申请费1470元,合计5524元,由被告卫文礼、高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长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郝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