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0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军与杨连得、山东科林恩厨房用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杨连得,山东科林恩厨房用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035-1号原告:杨军,女,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杨连得,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山东科林恩厨房用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路**号。原告杨军与被告杨连得、山东科林恩厨房用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