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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廖少康、关薇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古镇福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少康,关微,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古镇福美购物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490号原告缪少康,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关微,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开顺,男,陕西省工商联闽商商会法律维权部部长。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古镇福美购物中心。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阿房四路与武警路交汇处东南角。注册号610140600066768。法定代表人龚亦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少康、关薇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古镇福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少康、关薇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少康、关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韩 霞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居琴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杨居琴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