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天云与王姗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云,王姗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813号原告:高天云,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市被告:王姗姗,女,1988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市原告高天云与被告王姗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高天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高瑞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