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从奎、王德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从奎,王德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75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松,里坦信用社主任。被告王从奎,男,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德庄,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从奎、王德庄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