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1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三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三盈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6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三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文化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9788280975R。法定代表人王泽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昌文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8646-X。法定代表人陈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三盈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8969.64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669元,执行费3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在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股权,并进行了两次网上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金融主管部门对入股村镇银行有条件限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条件,依法不适用以物抵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有登记房产。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全部未实现。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16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承跃审判员 傅军平审判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孔瑞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