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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许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554号许灿,男,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建阳村许灿罚金,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占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