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2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正香、陶武云、钱玉珍与杨正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香,陶武云,钱玉珍,杨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杨正香,女,1977年生,祥云县祥城镇人。申请执行人陶武云,男,1951年生,祥云县祥城镇人。申请执行人钱玉珍,女,1955年生,祥云县祥城镇人。被执行人杨正芳,男,1977年生,祥云县祥城镇人。本院在执行杨正香、陶武云、钱玉珍与杨正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正芳已全部履行完毕4254.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23执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丛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