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钟玉兰与杨玉娇、朱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兰,杨玉娇,朱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831号原告钟玉兰。被告杨玉娇。被告朱建林。原告钟玉兰与被告杨玉娇、朱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玉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娇、朱建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玉兰诉称,2016年3月5日,两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借款六个月。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不诚信只支付三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未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6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杨玉娇、朱建林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被告杨玉娇、朱建林向原告钟玉兰借款,原告将借款30000元转入被告杨玉娇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2016年6月6日前的利息,本金及其后利息未付清,经原告催收亦未果,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一张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玉娇、朱建林共同向原告钟玉兰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在欠条中已经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玉娇、朱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娇、朱建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钟玉兰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6年6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杨玉娇、朱建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