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刘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刘凤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36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董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芹,女,汉族。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刘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被告已交纳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9元,减半收取计944.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鲍 蕾人民陪审员 李学慧人民陪审员 李新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