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毕某与国营敖汉旗新惠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国营敖汉旗新惠林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205号原告:毕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法律工作者。被告:国营敖汉旗新惠林场,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梁某,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国营敖汉旗新惠林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国营敖汉旗新惠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