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玉荣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玉荣,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玉荣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朱玉荣违反上访程序,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区非法上访并散发传单,制造影响,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训诫并行政拘留,造成恶劣影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玉荣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朱玉荣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1、李某、郑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朱玉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玉荣对指控的罪名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玉荣以其丈夫死亡为由,多次违反信访程序,到北京市非法上访,并散发传单,制造影响,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并行政拘留。1、2015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朱玉荣在北京市抛撒传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朱玉荣抛撒的上访材料180张,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朱玉荣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2、2015年4月30日16时34分许,被告人朱玉荣携带农药欲自杀,抛撒传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朱玉荣抛撒的上访材料100张、农药1瓶,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朱玉荣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3、2015年5月13日11时08分许,被告人朱玉荣携带农药欲自杀,抛撒传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朱玉荣抛撒的上访材料35张、农药1瓶,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朱玉荣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4、2015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朱玉荣在北京市朝阳区打横幅、穿状衣反映问题,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民警当场抓获,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朱玉荣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5、2015年7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朱玉荣在北京市,以抛洒上访材料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朱玉荣抛撒的上访材料40张,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朱玉荣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6、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朱玉荣在北京市,以抛撒上访材料的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朱玉荣抛撒的上访材料250张,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朱玉荣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7、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朱玉荣乘坐99路公交车,由车内向车外抛撒传单,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朱玉荣抛撒的上访材料350张,北京市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朱玉荣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均证实,朱玉荣因抛撒上访材料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上访材料等物品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予以收缴。(2)证人杨某、王某2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7月13日,其二人开警车,发现一女子正在抛撒纸质材料,其二人将该女子控制后,又把抛撒在地上的材料捡了起来,经询问,该女子叫朱玉荣。(3)证人郑某、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下午16点17分左右,其看到一辆公交车停靠在车站西侧不远处,地下有好多传单,其赶紧跑过去协助民警处置情况,帮忙捡地下的传单,民警将撒传单的人从公交车上带下来,其中一人叫朱玉荣。(4)证人保某、王某4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4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其在执勤时,队伍中有人突然撒出一把传单,民警将承认抛撒传单的那名叫朱玉荣的女子带回了分局。(5)证人李某、常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5月13日,其在执勤时,看到安检队伍中飞起一把传单,民警将一名女子带到安检处,那名女子承认抛撒传单,并自称是要自杀,那名女子手中的水瓶,经检查发现是农药。(6)证人陈某、曹某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4月30日下午4点20分左右,其在执勤时,突然有个女的在其面前抛撒了一把传单,该人被控制后,执勤民警现场询问时,该女子身份证显示叫朱玉荣,民警从该人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了一瓶农药,该人自称要喝农药自杀。(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朱玉荣的丈夫在服刑期间死亡这个事早已做出赔偿并得到合理解决,后朱玉荣儿子毕业后,找到董局长要求给其儿子安排到港务局、热电厂或海港区政府事业编,因没有得到满足而多次到北京上访。朱玉荣到北京非法上访有记录的就有13次。2015年5月12日,朱玉荣在北京接济中心,恶意谩骂岑某等工作人员。2015年6月中旬,朱玉荣在开滦宾馆非法上访,持续时间从下午15时到凌晨3时许,阻扰工作人员工作。(8)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3、14号的一天中午,其在北京开滦宾馆看到朱玉荣在一楼大厅内大喊大叫,谩骂工作人员,掀翻大厅内的长条椅,整个大厅极度混乱。(9)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朱玉荣和朱某1一起在北京静坐,冲击大使馆。(10)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朱玉荣找董某提出不合理的工作要求,董某无法满足其要求,该人以此为借口,自2015年3月开始,经常去北京进行非法上访,想让海港区政府赔偿50万精神赔偿,或者为其儿子安排到港务局或热电厂工作。朱玉荣在2015年去北京大概进行过40多次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还发过传单、泼墨水、擅闯警戒线等违法行为,还有一次,朱玉荣用锁自行车的链子,把自己所在了护栏上了。2015年4月,朱玉荣在北京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无故谩骂建设大街综治办的田某主任。2015年5月19日,朱玉荣在开滦宾馆大肆谩骂工作人员,滞留长达6个小时,致使现场混乱。(11)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至7月期间,朱玉荣三次到开滦宾馆上访。5月12日上午9时许,朱玉荣在二楼抛撒传单,并用发卡敲打扶梯制造声响,边敲边骂,后到一楼大厅,未经允许躺在106房间值班室的床上,直到下午5时,海港区工作人员到了之后,也没有离开,一直谈要钱的事情,下班时她离开了。5月19日10时许,朱玉荣未经允许躺到了值班室106房间的床上,直到海港区信访局工作人员答应她约海港区领导约见她,她才于下午7时自行离开。6月11日晚上10时许,她未经允许,带着7人闯入,要求领导接待,保安劝其离开,朱玉荣等人执意在开滦宾馆接访大厅恶意滞留,躺在便民服务椅上睡觉,期间,朱玉荣带着大家破坏安检仪器。第二天,他们起来后,与领导谈的不满意,就大喊大叫,骂省领导、砸桌子、掀翻椅子,直到领导再次接待他们。后来朱玉荣自行离开。(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朱玉荣到开滦宾馆上访都是大吵大闹。最激烈的时候,朱玉荣就带头掀桌子、砸椅子。(1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朱玉荣到开滦宾馆闹事三次。(14)训诫书证实,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朱玉荣因信访被训诫39次。(15)被告人朱玉荣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到北京信访反映其丈夫死亡的问题。(16)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朱玉荣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1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朱玉荣因多次到北京市上访并散发传单,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荣藐视法纪,无视国家信访及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依法、理性、有序的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多次到北京非上访区域越级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部门多次训诫制止并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上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玉荣犯罪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朱玉荣真诚悔罪等情节,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朱玉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玉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张淑侠人民陪审员李颖人民陪审员刘姝华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