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马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马福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17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有洪,男,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现住格尔木市八一路五一商场*楼,身份证号×××。被告:马福军,男,1991年7月23日生,回族,籍贯不详,现住青海海北门源青石咀镇红牙合西村93号,身份证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德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