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森林与被执行人耿建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森林,耿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韩森林,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耿建民,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森林与被执行人耿建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韩森林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耿建民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耿建民的账户存款五万七千零五十二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