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阳衡与梁诗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衡,梁支援,杜娟,梁诗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衡,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梁支援,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杜娟,女,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梁诗雅,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7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支援、杜娟、梁诗雅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梁支援、杜娟、梁诗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梁支援、杜娟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阳衡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按年利率24%,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6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二、被执行人梁诗雅、梁支援、杜娟连带向申请执行人阳衡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8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8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7日);三、被执行人杜娟向申请执行人阳衡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元;四、被执行人梁支援、杜娟承担本案诉讼费1945元、执行费1000元,被执行人梁诗雅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杜娟的退休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考虑到执行划拨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阳衡向本院申请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每年对上述账户进行划拨直至执行完毕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晓 军审判员 罗年福审判员蒋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