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岑某明、西林县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某明,西林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岑某明(曾用名岑某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西林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岑某明与被执行人西林县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桂1030诉前调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2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30执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春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