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美寰新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爱可斯视觉空间品牌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市民政局、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寰新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爱可斯视觉空间品牌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市民政局,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748号原告:美寰新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郭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思,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爱可斯视觉空间品牌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杨明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市民政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该局局长。被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董淑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芳,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美寰新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爱可斯视觉空间品牌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市民政局、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美寰新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美寰新能源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