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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家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6661号家容,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娜,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圣源,男,1988年1月14年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南安市,原告林家容与被告谭圣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家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圣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家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谭圣源立即偿还林家容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谭圣源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林家容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计息。后经催讨,借款人拒不还本付息。谭圣源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林家容向本院提供内容为“因生意需要,本人谭圣源(捺印)借到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正)/如到期未还,愿按照月利率10‰计付逾期利息/借款人:谭圣源(捺印)/身份证:/时间:2015年8月13日”的借条一份,以证明谭圣源向林家容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1%计息的事实。谭圣源未进行举证。本院认为,被告谭圣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林家容提供的借条系原件,其上内容完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林家容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谭圣源于2015年8月13日向林家容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逾期未归还借款,按照月利率1%计息,但未借款期限。谭圣源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事实。嗣后,谭圣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林家容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林家容与谭圣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谭圣源拖欠林家容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借条内容可以确认借贷双方书面约定逾期付款利率,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催讨,谭圣源经催讨拒不返还借款,林家容请求谭圣源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谭圣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谭圣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家容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谭圣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东来审 判 员  洪肇鑫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燕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