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仕祥与谢成建何春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仕祥,谢成建,何春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75号申请人杨仕祥,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谢成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何春蓉,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杨仕祥与被申请人谢成建、何春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仕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仕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仕祥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谭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