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宏均与陈定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均,陈定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均,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区西阳镇龙岗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305303832。被执行人陈定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五华县安流镇安流居委万塘小学。身份证号码:44142419661212485X。本院在执行李宏均与陈定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到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东审判员 魏志辉审判员 李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