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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6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鑫与李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李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6执16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郭鑫,男,29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 被申请执行人李楠楠,女,2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楠楠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帐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李楠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帐户(��号为:YYYYYYYYYYYYYY)内存款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Y)。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