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苏育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苏育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负责人:罗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苏育绍,男,汉族,1963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苏育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92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金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