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949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贺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