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连州市华盛家居饰品有限公司、黎健锋、潘喜娣、罗燕东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连州市华盛家居饰品有限公司,黎健锋,潘喜娣,罗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负责人:潘小典,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定强,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小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连州市华盛家居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健锋。被执行人:黎健锋,男,汉族,连州市人。被执行人:潘喜娣,女,汉族,连州市人。被执行人:罗燕东,女,汉族,连州市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连州市华盛家居饰品有限公司、黎健锋、潘喜娣、罗燕东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诉讼保全,本院以(2016)粤1882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书,并以(2017)粤1882执保17号案,于2017年3月2日查封黎健锋、已故担保人黎少谦名下共有的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城西家私园区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该地上的房屋(厂房、商场综合楼)。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2016)粤1882民初128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前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黎健锋、已故担保人黎少谦名下共有的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城西家私园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连府用(2009)第1882275000**号);二、拍卖被执行人黎健锋、已故担保人黎少谦名下共有的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城西家具工业园鸿福路5号厂房(房产证号:已故担保人黎少谦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连州第01000218**号,被执行人黎健锋证号为为粤房地权证连州第01000218**号);三、拍卖拍卖被执行人黎健锋、已故担保人黎少谦名下共有的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城西家具工业园鸿福路5号商场综合楼(房产证号:已故担保人黎少谦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连州第01000218**号,被执行人黎健锋证号为为粤房地权证连州第0100021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曹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邹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