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中宇、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中宇,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崔中宇,男,1987年4月25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叶集区兴业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0840387M法人代表:杜明祖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崔中宇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述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代) 董长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