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0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王宏涛、王广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王宏涛,王广涛,裴占锋,吕明辉,许志阳,钟伟忠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808号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42660236-7。法定代表人:关庆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涨,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涛,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广涛,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裴占锋,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吕明辉,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志阳,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第三人:钟伟忠,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被告王宏涛、王广涛、裴占锋、吕明辉、许志阳及第三人钟伟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王宏涛、王广涛、裴占锋、吕明辉、许志阳及第三人钟伟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罗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符雪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